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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是开展资助与教育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贯彻、落实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员工。独立学院员工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5.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标准,比照量化指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6.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7.集团员工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8.公司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员工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9.按专业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员工党员、员工干部、员工室友等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员工总人数的10%。10.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员工处、学院认定工作组与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11.认定的标准分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三档。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无法支付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无保障。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员工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承担能力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12. 比照认定指标(详见附件1),量化测评分值在5分以上的,可认定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分值在3分—4分的,可认定为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分值在1分—2分的,可认定为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13. 非特困残疾员工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员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资助政策。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理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5)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员工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15.集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员工发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员工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须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16.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申请员工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17.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其重点是评议员工本人实际在校月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等),确定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员工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18.公司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19.公司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员工处提请复议。学校员工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20.集团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基本信息汇总表》以及《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员工处领导审批确定。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21.集团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2.公司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23.公司要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录入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是开展资助与教育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贯彻、落实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员工。独立学院员工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员工。
5.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标准,比照量化指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6.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7.集团员工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8.公司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员工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9.按专业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员工党员、员工干部、员工室友等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员工总人数的10%。
10.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员工处、学院认定工作组与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11.认定的标准分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三档。
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无法支付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无保障。
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员工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承担能力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
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12. 比照认定指标(详见附件1),量化测评分值在5分以上的,可认定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分值在3分—4分的,可认定为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分值在1分—2分的,可认定为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
13. 非特困残疾员工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员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资助政策。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理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
(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5)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员工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5.集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员工发送《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员工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须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16.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申请员工填写《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17.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其重点是评议员工本人实际在校月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等),确定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员工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情况,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8.公司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9.公司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员工处提请复议。学校员工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20.集团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基本信息汇总表》以及《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员工处领导审批确定。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21.集团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公司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员工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
23.公司要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录入太阳成集团tyc151cc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